- 身边熟识的几位女老师先后患上乳腺癌,为什么老师容易患这种癌?
- 有编制的教师得了重病怎么办?
- 关于在职教师重大疾病的规定?
- 我国《教师法》规定:有精神病史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对此应该怎样理解?
- 2021教师健康证体检项目?
身边熟识的几位女老师先后患上乳腺癌,为什么老师容易患这种癌?
打不得,骂不得,
能训得,但听不得,
在加上叛逆心,你说当老师的堵心不?管孩子们费心不?为了成绩劳心不?再加上自己还有一大堆的家事,闹心不?长期下去,有句老话,病从心生气大伤身啊!不良的情绪起伏不定…就容易埋下心里的定时***💣的隐患了!
因为女老师工作,生活压力大,长期身体处于亚健康状态,一旦遇到***就可能发生病变。我们学校今年两个女老师都确症为乳腺癌,一个五十岁,一个四十多岁,一个教语文,一个教英语,两人现在还在治疗中,两人平时身体都没大问题,只是觉得身体不好,一直吃中药调理,突然就得癌症了,真是没想到!
职业病!乳腺炎跟心情有关。每个月的月事有关。作息有关。以前某家学校百分之八十多的女老师得3乳腺炎,后来被一位老中医把她们全部都治好了。所以后来那位老中医得高望众,得到她们的尊重。
有编制的教师得了重病怎么办?
有编制的教师得了重病需要履行评价手续,进行治疗。教师是教育教学的执行者,每天每节课都是有固定的时间限制。如果一旦不能上课就得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请***,以便学校能够及时作出课程调整,不然属于无故旷课。请完***就要及时到医院治疗。
主要是看生病的情况,请***时间的长短。如果是头疼发热,一时半会就好了,直接给分管领导请***就行了,要是请***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必须要有校长签字;如果病情比较严重请***时间较长,超过一周必须要到教育主管部门去请***,经批准后方为有效
关于在职教师重大疾病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我国《教师法》规定:有精神病史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对此应该怎样理解?
1、受到***或者故意犯罪受到***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2.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者,由其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以下教师资格证要被取消的:1、弄虚作***、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以后申请教师资格时,须按《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申请。
2021教师健康证体检项目?
③心电图、尿常规;
④胸部拍片;
⑤静脉***血。
1教师资格证体检项目
2、精神疾病(以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为依据)。
3、急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等各种传染性疾病。
4、各型肝炎病毒携带者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升高者,不宜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及食品科学等相关工作。
5、严重口吃,吐字不清,持续声音嘶哑、特及口腔有生理缺陷并妨碍发音。
6、两耳听力均低于2米。两耳听力均在3米以内,或一一耳听力达到5米,但另一 一耳全聋, 不直从事幼儿教育、音乐学、医学等教学工作。
7、嗅觉迟钝或丧失者,不宜从事与化学类、食品科学等相关的教学工作。
8、双眼中好眼最佳矫正视力低于4.5(0.3)。
9、色觉检查异常者,不宜从事化学、生物等以颜色作为技术指标和实验数据的教学工作。
10、 面部有较大面积(3x3厘米)疤痕、 血管瘤、***、色素痣或严重影响面容(如斜颈、面瘫、唇腭裂及其手术后遗症、一眼失明及五官先天或后天性残缺、畸形等)。
11、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
12、脊柱侧弯大于4厘米,双下肢不等长大于5厘米、显著胸廓畸形、主要脏器(心、肺、肝、脾、肾、胃肠等)做过较大手术或男性身高低于170厘米、女性身高低于160厘米,不直从事体育类教学工作。
14、颈椎病、腰椎间盘突出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等严重的骨关节疾病反复发作,引起功能障碍、关节畸形等台并症。
15、恶性肿瘤,内分泌系统疾病,血液病(单纯缺铁性贫血除外)以及严重的器质性疾病或合并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慢性肾炎等)。
16、特殊教育岗位的教师,身体条件是否合格,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酌定。
17、未纳入体格检查标准、有影响健康和教学工作的其他疾病或生理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格检查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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