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什么什么的不得从事什么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根据《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具体为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食品安全法中的五病是指什么?
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保持食品从业人员的健康,可有效防止食源性肠道传染病的流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要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年将对所有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预防性健康检查,对查出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下简称“五病”)的,将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但在实际健康检查工作中,对查出的“五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的处理,已暴露出一些局限性和弊端,给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食品安全法》规定患者有哪些疾病的人不得从事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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